不过,国会的特别法令有时仍然企图要去调控个别行业的个别地方的工资。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付2先令7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课以重罚。立法当局在规定雇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会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通常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工人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工人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工人。法律如果是公平的,就得以对付工人的办法,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工人们抱怨那种规章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奋的工人与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立足点上。看来他们的这种抱怨是完全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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